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理应对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不审查就予以执行,则会混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使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的形式是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形式有别于开庭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审查的形式,即主要以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主进行的审查,相当于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本法第53条规定: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法对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讲,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在3个月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承担不被法院受理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本法第55条的规定,提供了齐备的申请材料。本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所谓“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在复议、诉讼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情形。行政决定只有发生法律效力,才具有执行效力。
4、行政决定不具有本法第58条规定的三项情形。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行政决定具有本法第58条规定的三项情形,即:(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通过对以上四项内容的书面审查,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解释】第五十五条共有五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