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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中国的国家银行为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币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和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沿革

中国的现金管理制度是在50年代初期反通货膨胀的斗争中建立的。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存一部分作短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存入私人钱庄,违者处罚。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60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要求各地立即执行报告中所提出的四条措施。1962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再次重申和强调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纪律。1966~1976年间现金管理工作出现死卡硬扣的情况,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带来了不利。1977年11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不仅肯定了现金管理的重要性,而且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现金管理实施办法》。197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作了相应改进,对企业单位之间的零星采购或毗邻地区的购销往来,单位到集贸市场购买农副产品,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使用现金的额度适当放宽。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①节约现金使用。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应进行转帐结算。

(2)机关、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专控商品,须采取转帐结算。

(3)对开户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对未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其限额包括在已开户上级单位的库存限额内。

(4)按规定使用现金。支出现金只能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收入的现金于当日或按银行规定的时间交存银行;单位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各单位要按照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写明用途,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5)各开户单位要建立健全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6)开户银行要做好现金管理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应根据需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时间,加强柜台检查,改进工作作风。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制度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