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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违法主体,但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看,是指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管理部门,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因此,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下列三类违法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规定的行为,即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或有人看守道口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不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规定的行为,即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在有人看守道口处,不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不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是责令改正和罚款。这里所说的罚款,是指强迫违反本条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款项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对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铁路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