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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内容如下: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客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旅客。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旅客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携带、夹带或者随身托运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站、上车的行为。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它违禁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是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规定具体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均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尚不构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按照现行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车站和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