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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主旨

本条是对本条例施行时间和旧条例废止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所说的“年 月 日”,是指公元纪年的日期。这里所说的“施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废止”,是指失去法律效力。

本条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本条例的生效时间是 年 月 日。

二是旧条例同时失效,即自2005年4月1日起废止。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时间和废止时间,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或者失去约束力的具体时间。因此,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规定其施行时间,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如果有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还要规定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时间,即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

施行日期的规定,是一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何时起享有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有关的义务,关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和适用。《立法法》第51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应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实践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日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另一种是自公布后某一特定的时间起开始施行。本条例采用了第二种方式,2004年12月27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施行。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例设立了许多新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制度,实施这些制度,需要做大量的具体准备工作;一些原有的规章制度和文件需要进行清理、修改;根据本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还需要新制定一批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本条例还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需要留有一定的时间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和了解。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还涉及到一个溯及力问题,即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后,它对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没有溯及力。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本条例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有约束力,对它生效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本条例生效前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行为应适用其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如旧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