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是对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则性规定。对本条的理解,应该抓住两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释义和理解一是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或基本要求如下: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只有被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2.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处罚依据,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所谓法定依据是指:(1)判断相对人行为是非的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即所谓“法无禁止规定不为过”。(2)“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从行政处罚制度来讲,判断人们是非的标准是法,同样,人们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标准也是法所规定的标准。(3)对相对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机关不能在法定依据之外“自行创造”,也不能违反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适用范围而任意选择调整。
3.程序法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本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
二是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这项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的过程中不能机械地照搬条文,而是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准确界定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有鉴于此,条例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由于行政法规篇幅有限,对行政处罚往往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的管辖、程序等相关事宜,《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根据这一条,专门明确将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办法交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以切实规范铁路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铁路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