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对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违反条例规定的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条例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作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这只是对单位处罚。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违反条例给与行政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这样才能惩戒违法人员,督促违法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履行安全责任,确保铁路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也就是因单位违法,进一步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因为单位违法的根源是单位主管人员没有切实尽到管理职责,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归根结底就是上述人员的渎职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处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具体给予何种处分应当由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责任人的职责、单位违反条例受行政处罚造成的后果,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造成这种后果承担的责任,情节轻重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