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六章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权。这里所说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负责人。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负责具体事务的经办人员。
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就是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是不作为或乱作为。这种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不利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不利于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甚至会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条例赋予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同时,为了督促这些部门依法履行这些职责,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处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具体适用其中哪种行政处分,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决定。这六种处分划分为三类:一是精神惩罚,也称申诫罚或声誉罚,其一般用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是有关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违纪的惩罚形式。对公务员处分中的精神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二)实质惩罚,我国处分制度中的实质惩罚,包括降级与撤职。降级与撤职都是较为严重的惩罚形式,是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公务员在名誉、地位与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我国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降级会导致级别工资的降低,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因此将导致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的降低。(三)开除,这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最为严重的一种处分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
在给予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参考原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对于违法违纪公务员可作出如下处理: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四、本条规定的处分的实施机关
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处分的实施机关,但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看,主要是行政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等。原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按照管人与管事互相结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公务员的处分一般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处分,关系到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即使违纪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公务员处分。具体来说,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给予各级人大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严重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由本级人大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3)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