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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会计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规范和加强外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经济秩序,本条对外资企业的会计管理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的核算资料化简驭繁,归类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是编制单位会计报表,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依据。外资企业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总账,又称总分类账。它是按照总分类账户开设,用以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账簿。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它是按照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用以分类详细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账簿。日记账,又称序时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连续记载的账簿。辅助性账簿,又称备查登记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中未能记录的事项进行补充记录的账簿。外资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设置会计账簿,不能只在中国境外设置账簿而不在中国境内设置账簿,也不能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或账外账。此外,外资企业还必须保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

二、外资企业必须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分类、汇总、分析,形成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关系到会计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会计核算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环节,一是填制会计凭证;二是登记会计账簿;三是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1.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2.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l 2月31日止。3.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4.外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5.外资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账。6.外资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7.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8.外资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9.外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10.外商投资企业的记账文字为中文,或者同时为中文和某种外文。11.外商投资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账凭证。12.外资企业的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13.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14.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外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应当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外资企业与纳税有关的会计工作实行的监督。比如,要求外资企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还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理。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根据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也可对其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对外资企业的这同一种行为,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处罚。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还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