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企业对其进行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要求。外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外资企业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享有自主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是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也是实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这里所说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指的是外资企业在其经批准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外资企业的章程是经过我国有关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劳动管理等事项也是有限定的。如果外资企业依照擅自修改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或超出经批准的章程的范围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则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资企业进行的工商管理、劳动管理、税务管理、质量管理、环保管理、外汇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以及进出境管理等正常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属于干涉外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为。外资企业不得以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为由,拒绝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外资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2.外资企业可以依照经批准的章程,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生产规模和实际需要,自主制定生产经营计划;3.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购买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等物资;4.外资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行进行销售或者出口;5.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外资企业可以依法自行确定产品价格;6.外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自行决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7.外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8.外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自行决定向国内外银行和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可以自主运用资金。对于非法干预外资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侵犯外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为,外资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还意味着禁止向外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外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摊派。所谓摊派,指的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对外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向外资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外资企业的人、财、物;不得强制向外资企业进行集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外资企业参加保险;不得向外资企业强买强卖、强制外资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不得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外资企业进行收费;不得将应当由外资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外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讨论、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向外资企业拉广告,强制外资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外资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擅自设立对外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法定收费的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等。外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外资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四、这次修改外资企业法,删去了原外资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原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并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在,对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般也已不再要求其上报生产经营计划,外资企业法的这一规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将外资企业法的上述规定删去,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