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外资企业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举办外资企业实践的基础上,对外资企业设立、权利义务、经营管理、终止、清算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作了规定。但是,本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程序和规范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本条所称的“根据本法”制定,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依据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而不能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抵触。本法公布施行后,为了完善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解决本法在施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0年12月1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实施细则共十三章,八十八条,根据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原则,对其进行了具体化。
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根据新修改的外资企业法,对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新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共十三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外资企业的具体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审批、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4.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5.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
6.外资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
7.外资企业的税收。
8.外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9.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10.外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工会。
11.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
12.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