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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保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本条所说的外资企业的保险,指的是外资企业自愿进行的商业保险,不同于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而外资企业的商业保险事项,由外资企业自主决定,通过与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其保险目的。本条所说的外资企业的保险,不仅包括外资企业就其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财产险,也包括外资企业在社会保险之外为其职工向保险公司所投保的人身险。

二、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本条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1.外资企业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境内,保险标的一般都在我国境内,保险事故也发生在我国境内,如果外资企业为其职工投保人身险,则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赔和处理保险争议都比较方便。2.保险业是服务贸易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其他一些国家大多从发展本国保险业和维护本国保险市场利益的需要出发,采取措施控制保险费和保险利润的流失。即使一些发达国家,也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等措施,保护本国保险公司的利益。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够发达,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规范还比较缺乏,有必要对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三、外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时,有自主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向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以及合资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