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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所谓企业注销登记,是指企业为终止其经营资格在清算完结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企业注销登记办理完结,是企业资格丧失的标志。外资企业设立,取得经营资格,需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同样外资企业终止,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或者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或者破产,或者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以及其他事由而终止,已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如果不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公众无法知道其已经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停止了经营活动,可能对其他个人、企业、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外资企业终止,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外资企业终止清算完结后,外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注销登记申请、清算报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外资企业的注销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公告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