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雇用职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保护外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外资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本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外资企业与中国职工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外资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外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与中国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本条及劳动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与中国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应当订明下列事项:1.雇用。即约定职工的劳动内容,表明外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解雇。解雇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外资企业解雇职工的事由,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外资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资企业可以解雇该职工:(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资企业可以解雇职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外资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雇职工。外资企业根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资企业不得解雇该职工:(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的解除及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外,外资企业与其职工之间还可以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规定解雇的其他事由。3.报酬。报酬是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动收入,其中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津贴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外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工资标准或者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的支付方式,奖金、津贴的发放条件及标准。4.福利。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以外给予其职工的生活上的照顾和待遇。外资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对职工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作出约定。5.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关措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企业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外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外资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外资企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外资企业还应当对女职工和年满十六周岁末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外资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在劳动保护方面有标准规定的,外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标准以不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
职工对劳动保护事项有特别要求的,经与外资企业协商,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6.劳动保险。劳动保险,又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职工的劳动保险事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合同还可以在法定的劳动保险事项外,约定补充保险事项。7.其他事项。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还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这三种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采用。但是,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它要求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来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其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外资企业与职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对职工的劳动纪律有特别要求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3)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外资企业与职工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出约定,比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免责条件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有助于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也有助于违约行为发生后确认责任,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