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投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指的是外资企业必须按照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并缴足全部出资。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一般来讲,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大于其注册资本的数额。本条所说的外资企业应当在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指的是外资企业应当在核准的期限内出资,直到达到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为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外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有检查和监督外资企业的投资是否真实、及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检查、监督外资企业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进行投资,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是否有抽逃出资、擅自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投资验资报告是否真实、合法,检查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作价是否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