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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烟草制品的零售,国家向来是严格管理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依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非常严重,屡禁不止,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无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擅自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使这些非法经营者有了稳定的货源,从而得以实施违法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烟草制品销售市场秩序,损害了烟草专卖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无论是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还是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在销售其烟草制品时,必须守法经营,严格把关。对于将烟草制品提供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对于规范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烟草制品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是完成烟草制品生产不可替代的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同样也是非法生产、计划外生产和手工生产卷烟不可或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现实生活中,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生产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大量假冒香烟、劣质香烟充斥市场,不仅严重冲击了国家的烟草制品生产计划,造成国家财源流失,而且严重侵犯了合法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危及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无视法律规定,非法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其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提供辅助材料和专用设备,使非法生产活动得以组织实施。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杜绝无证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活动,维护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

具体来讲,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或者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产品的,应当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一、没收违法所得。即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非法提供烟草制品或者非法出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取得的利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罚款。即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其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