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条是关于新《征管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遇到法定休假日如何计算的规定。增加了“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处理决定。
释义和理解依照这一条的规定,当新《税收征管法》及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法定期间与法定休假日发生冲突时,按照以下办法理解和适用:
1、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例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于3月16日3月至25日内缴纳税款,恰逢3月25日是星期日,则以3月26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2、在法定期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五一、十一长假给人们带来充足的休息时间,但也给法定期间的适用制造了麻烦,尤其在法定期间较短的情况下。依据该条规定,只有法定期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才可以顺延;如果法定期间内的法定休假日的天数虽超过3天,但是并非连续的,则不能予以顺延。例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于3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验证手续,在这个月内,有四个周末,休息日共8天,但由于这8日是非连续的,因此期限不能顺延8天;但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于4月20日至5月20日办理验证手续,由于5月1日至5月7日是法定休假日,且是连续的,因此该期限可以顺延7天,即验证期限延长到5月27日。如果连续法定休假日超过3提,但是期限内的连续休假日未达3日以上,也不能顺延。例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于4月2日至5月2日办理验证手续,由于5月1日开始了为期7天的休假,但是在该期限内只涉及5月1日和5月2日两天,只能适用第一种情形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即5月8日为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