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程序规定。
释义和理解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这两条规定确立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制度,即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以此为基础,本条规定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程序。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包括: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即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烟叶复烤厂;烟草制品辅料生产企业,即卷烟纸生产厂、滤嘴棒生产厂、烟用丝束生产厂;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等。
由于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吸烟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因此,我国历来对烟草生产采取“寓禁于征”的控制政策,对卷烟和其他烟草制品课以重税。国家为了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布局有计划地、合理地调配,禁止盲目建厂、盲目生产,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严格的宏观控制,其重要体现就是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颁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实行许可证管理。而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是烟草制品的直接辅助材料,烟草专用机械是直接用于生产烟草制品的专用设备。从治根治本、控制源头的角度出发,国家对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与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一样,实行许可证管理。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本条规定了上述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一、向省、自冶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的申请文件,如资金、技术条件证明等。同时,要认真填写申请表,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依照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包括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其他必备条件后,签署意见,报国务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