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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税种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将原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执行”改为“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这几种特殊税种,国务院已经有了一些特别规定

目前对这几种税,国务院已经有了一些特别规定:

(一)就耕地占用税而言,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有税暂行条例》

(二)就契税而言,国务院于1997年4月2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三)就农业税而言,目前实行的主要是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四)就牧业税而言,目前国务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规定,只是在有关的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