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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主旨

本条列举了四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是新增加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从资料方面加以阻挠。税务检查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就是为了以后税务检查的需要。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依照该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提供与税务检查有关的资料、信息,但实践中总有一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千方百计隐瞒真实情况。因此,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该情形定义为阻挠税务检查加以处罚是必要的。实际上该情形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二是反映的情况是不真实的;三是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前两者从表面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实际行动配合税务检查,而实质上却是想欺骗税务机关。

(2)从人员方面加以阻挠。主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拒不到场,使得税务检查无法进行。这种情况在税务检查中是经常碰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尤其是其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与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对税务检查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税务机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的纳税事项时,需要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予以回答;其次,税务检查需要的资料也需要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予以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拒不到场,税务检查就无法进行。但是在实践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故意回避税务检查人员或者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托辞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予以处罚是必要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该条规定赋予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手段对税收违法案件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权利,这既方便了税务机关又方便了纳税人:

(1)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同时规定了“必要”性和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2)将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有可能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常业务,给他们带来不良影响。

(3)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税务机关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资料不会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害。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转移、隐匿、销毁其证据资料的迹象或者行为。税务检查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将证据资料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税务机关将很难或者无法决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1、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