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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内容如下: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文书的格式及种类的规定,规范了相关税务文书的名称。

释义和理解

税务文书送达是税务执法中的一个重要、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送交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是税务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一、税务文书的种类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向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发出的有关税务信息的通知、税务事项的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八种主要的税务文书。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的税务文书的种类是非常多的,每一种税务文书所包含的事项又是多样的。如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既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又可以查封、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税务事项通知书既可以是纳税通知书,也可以是扣缴税款通知书。

1、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是指税务机关将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纳税、扣缴义务的事项予以通知的书面文件。如限期纳税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履行义务的决定的书面文书。

3、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是指纳税人不缴纳税款,或者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致使税款无法征收时,税务机关采取冻结其存款,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决定的书面意见。

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划拨其存款,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决定的书面文件。

5、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指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之前,将检查事项通知被检查人的书面文件。一般包括被检查人姓名或者名称;检查事项;检查时间等。

6、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具体的税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被处理单位的名称;违法事实;处理决定及依据;告知事项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8号)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理决定,既包括对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决定,也包括对违反税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决定。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作了修改,以便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被处理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缴税,然后再申请复议。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者被处罚单位的名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及依据;告知事项等。被处罚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有以下内容: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事项;复议机关查实的情况;作出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措施等。

二、文书送达的意义

送达是行政执法上的一项制度,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送达的意义在于:税务机关适时进行送达,将税务文书及时交给受送达人,使其了解税务机关的决定,以便确定自己的行为,确保税收执法行为的进行;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税务文书的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送达是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送达必须是在税务机关与受送达人之间进行的,是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送达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采取的行为。

3、送达的是税务文书。税务文书种类比较多,本章也列举了一些比较重要的税务文书。如果仅仅是向纳税人发放材料,不属于文书送达。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的送达,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