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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主旨

本条是对进入我国境内的境外机动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首先要对两个概念予以解释。第一个是“入境”。在这里,入境的含义是指进入我国的国境和边境。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入境一样。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形成了三个独立的关税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便不在香港和澳门实施,所以大陆和港澳仍然存在边境口岸,双方的人员、车辆和货物流动仍然有通关的问题。所以这里的入境,仍然包括了香港、澳门的机动车进入大陆关境的管理。

第二个概念是“境外机动车”,境外动车应当是指在大陆关境以外已经登记、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即包括:外国的机动车、香港澳门的机动车和台湾的机动车。不包括在我国进行登记的机动车出境后又入境的机动车辆,也不包括在境外生产向我国进口的机动车。

对于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要求,提高管理效率。目前,对于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登记和驾驶员管理,统一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指导进行。根据2001年公安部发布,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临时进入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境外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入境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入境登记。申请和办理临时入境登记,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1989年公安部制定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请领取上述两种证件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技术标准。(二)凭组织或者接待单位的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符合这四项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临时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

《办法》还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的外国驾驶员,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临时驾驶证申请表,并交付近期免冠照片。(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四)交纳领证费。符合这些规定的,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必须随身携带。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使路线内有效。为了体现并保障统一管理的政策,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均由公安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