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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主旨

本条是对军队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辆是指列入军队武器装备、后勤装备以及其他正式颁发编制的机动车辆,这些车辆是军队武器装备和后勤装备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牌证和检验等,均由全军统一管理,不适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和检验等程序。军队机动车驾驶人都是军队现役军人,对其考核也由军队统一进行管理。

目前,军队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也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管理条例》、《军车运行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等。

需要说明的是,军队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通行规则。军队在编人员要取得地方的驾驶证,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批准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