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条是关于依据交通监控影像资料对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日趋广泛。各地城市政府在市区的主要干道都相继设立了电子自动摄像、拍照系统等电子监控设施,用于监控机动车辆是否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及汽车专用道路等道路上,也安装了激光测试仪等电子监控设备,测量机动车是否超速。利用电子监控设施等自动录像的影像等电子监控记录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实现交通管理现代化、科技强警、缓解警力不足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发展方向,是借鉴国际先进交通管理方法的积极步骤。
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形成的影像记录对一些类型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转瞬即逝、不易收集的问题,可以将违法事实长久保存。例如,使用摄像、照相等手段认定违法停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使用激光测试仪等认定违反车速规定等。
但是,使用电子监控记录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公安交通民警直接面对违法行为人处理违章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存在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行政处罚法》以及以往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都没有明确是否可以依据交通监控影像资料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直接处罚。有的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制定了有关规范,但经常受到违法行为人对规范效力合法性的质疑和挑战。
《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道路交通科技发展的状况,从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的角度以及充分利用高科技采集的证据材料的角度,确立了依据监控影像进行处罚的制度。
对这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新制度,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进行处罚,仅限于对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不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和乘车人。这是因为,适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主要可以记录机动车超速行驶、违章停放以及不遵守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并不普遍或者根本就不会发生。而且,根据交通监控影像资料一般比较容易识别机动车辆,而不容易识别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第二,在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了处罚后,如果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具有过错造成的,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的,被处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就自己因处罚而遭受的损失向造成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赔偿。
第三,在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能够确定从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场合,可以直接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而不能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在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场合,处罚的种类不仅限于罚款,而是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甚至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交通监控影像资料能不能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影像资料,帮助分析事故成因和确定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