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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内容如下: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受到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可以给予停止执行职务、予以辞退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受到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采取禁闭。

对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和采取禁闭措施,是人民警察法对警察进行严格管理的特别措施,是由《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该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本身都不属于行政处分,而是对将要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实行的一种限制措施,停止执行职务只是限制了警察继续履行职责,而禁闭则在短时间内限制了警察的自由。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都有促使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警察对自己行为进行反省的作用,有利于有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尽快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款规定,对根据本法的规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可以予以辞退。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不适合再继续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场合,由国家机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措施。辞退与辞职相对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辞退国家公务员的情形有以下五种: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为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