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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一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管理职权的范围,第二款是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要求,第三款肯定了以往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的效力。

释义和理解

在对本条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以前,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本条规定产生的基本背景。

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草案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分歧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的意见有三种:第一种意见主张维持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种意见主张在保持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拖拉机和小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第三种意见则主张,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但要采取便民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三种意见各有一定的道理,都应予重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对农用机动车牌证发放的管理现状,区分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动车的不同情况。据此,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不宜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应当予以同等对待,其牌证发放均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的情况则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不论对其技术性能的检验,还是对其驾驶人的考核,都要兼顾这两个方面,宜按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考虑,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应当允许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以上的考虑,同国务院法制办交换了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同有关部门协调后,经向国务院领导报告,同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了本条的规定。同时,还在有关驾驶人培训的内容中,增加了“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的规定。”

但是,大家可能会意识到,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比1986年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决定更进了一步,就是在拖拉机的管理职权,不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直接获得。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职权可以分为登记注册、日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和审验等四项管理职权,可以在本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拥有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本条第二款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要求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关于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所有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象追究交通警察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那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要是本法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和第118条规定的责任。该款还规定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完整和统一,避免因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拖拉机及其驾驶人而造成的管理制度方面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的情况。

本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主要是针对那些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农用运输车的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负担,并维护机动车管理政策的稳定性。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后,除了根据本条的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牌证外,其他机动车的牌证,均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