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本条是关于《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释义和理解为了便于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理解和贯彻实施,需要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的一些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与法律解释、学理解释不同,本条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五个名词的解释是条例的组成部分,与《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不可分割。本条的规定与其他条文的规定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本条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出现的燃气、燃气工程、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和燃气供应站点这五个名词作了相应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