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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违法情形

本条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是针对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瓶装燃气充装企业的禁止行为较多,共计有六项内容,本条没有重复表述这些违法行为,而是直接点明了是对第二十五条的处罚。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企业,实施了下列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1)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2)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3)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4)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5)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6)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对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企业,有上述六种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瓶装燃气充装企业超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