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一、违法情形
本条是针对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单位和有关的人员,如果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安装或者维修燃气器具时,很难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容易埋下事故隐患,甚至直接引发燃气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条规定,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之后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限期内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可以从事相应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二是在限期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停止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对逾期拒不改正,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仍然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