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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违法情形

本条是针对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本条针对这一规定设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三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是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的。二是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的;三是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这三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新增设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重视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定期检查,以保证燃气安全。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定期检查还不到位,这其中既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原因,也有燃气用户的原因,但无论是何种原因,从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的角度出发,燃气经营企业都有责任有义务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检查、指导,如果违反了这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时,应当保存好各种检查记录以及燃气用户的签字,以便于一旦发生燃气事故时,能够准确、及时的确定事故的责任。

二、对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