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本条是关于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发生燃气事故时,为了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抢险抢修人员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目的是牺牲较小的利益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抢险抢修人员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正确理解“必要”的含义。这里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拆除、移动、毁坏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紧急措施的采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采取紧急措施时不能随心所欲,而要视情况而定,有一个“度”的把握,即看其是否“必要”,超过了这个限度,其措施的可行性就值得商榷。二是当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所谓善后事宜,是指在破坏其他实施后,能恢复原状的要尽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适当予以补偿,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还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三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影响抢险抢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有的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有的是属于个人的财产,抢险抢修人员对这些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极易招致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阻挠。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从大局出发,为了挽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对抢险抢修人员采取的紧急措施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