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对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一、违法情形
本条是针对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以及其检测结果,以确定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销售的燃气器具是否通过了检测。为保护燃气器具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在销售燃气器具时,应当确保其所销售燃气器具已经通过了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器具的生产厂家或者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还应当在通过检测的燃气器具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以方便消费者选购合适的燃气器具。
二、对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条规定,燃气器具的经营者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要求燃气器具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逾期不改正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对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应当在一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