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形式,劳动保障监察立案。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以及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形式
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践总结,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应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前两种形式是针对普遍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即实地检查和省面检查。接受举报投诉是根据举报投诉针对有违法嫌疑的用人单位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不定期开展的集中对某类用人单位或某些监察内容的检查。由于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常规性检查。因此条例只列举了这三种检查形式,但并不排除专项检查及其他形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
日常巡视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人员按照制订的规划,以一定的周期和频率主动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它是世界各国劳动监察机构通行的工作方式。通过对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的巡视检查,与劳动者的交谈。可以了解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在该用人单位得到实施,有效地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及存在的缺陷。这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最主要方式,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经常化和制度化。日常巡视检查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主动性和经常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的基本要求: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监察人员主动巡视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巡视检查时至少应有2名监察员;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监察人员应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保证巡视检查企业的数量,一般要求专职监察员年巡视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户;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检查的企业范围。做好巡视检查工作。有利于监控和准确掌握劳动关系动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落实各项劳动标准。促进企业依法管理。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效形式。采取这种形式。变用人单位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监察执法工作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又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多采用书面形式,减少对用人单位的直接检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有关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可以每年固定时间集中报送,也可以随时针对违法行为要求某个用人单位报送。
对集中报送书面材料的审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组织和准备阶段。通过发文件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公告,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有关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审查的文书和表册。三是审查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审查合格的,办理有关手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结合全国正在推行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报送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表彰。如对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连续三年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称号,除有举报投诉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接受举报投诉
接受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重要形式。《劳动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接受群众对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劳动保障权益的举报投诉并予以查处,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同时。举报投诉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掌握违法行为线索。监控劳动关系动态的重要渠道。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接受举报投诉工作,建立健全接受举报投诉和案件处理制度。
(四)专项检查
除条例明确的上述三种调查、检查措施外,劳动保障监察还采取专项检查的形式,即为了集中解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集中一定时间和人员,对一定范围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是针对每年特定时期劳动用工特点而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年初外来务工人员进城找工作集中,非法职业介绍也容易出现,因此各地部开展清理劳动力市场专项检查。突击性检查是针对一定时期或某类行为、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开展专项检查集申进行整治,如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在专项检查的组织方面,圭要采取劳动保障部门独立开展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两种形式。劳动保障部门独立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是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内容,如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技术工种岗位职业资格证省情况等检查。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的联合检查。如近几年联合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开展的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及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关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立案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是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继续进行处理的活动。立案的任务是,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审查初步调查阶段获得的有关材料,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初步调查。是指劳动保障部门对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正式立案前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通过初步审查。能够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案件处理程序的一个必经阶段。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的案件来源主要是:“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执法活动中发现的;二是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三是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四是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立案的,还应遵守时效的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超过法定期限后才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立案。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包括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动机、侵犯对象及后果等事实的总和。如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现场考勤卡可以发现漏缴情况等,监察执法人员就应及时登记立案。二是需要进行调查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初步了解到的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分析后认为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关处理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过审查并有证据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有违法事实,还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履行法定手续,具体疵制作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载明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移送。交办等)、用人单位的主要情况案情简介、规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等,并由监察员签名、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立案不仅是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监察的内部工作程序,而且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是否立案涉及到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确认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要立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案应有时限要求。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监察执法程序,提高监察执法效率的体现。立案之日就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案件时限的起算日,从此开始进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案件的处理程序。
三、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为做好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的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的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接受举报投诉制度,并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多提供便利条件,这是劳动保障监察公开、便民原则的直接体现。公开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监察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保护。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坚持公开原则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活动中预防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便民原则。主要是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着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公共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大多数紧急行政的启动程序都要经过行政机关获知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有权机关作出采取应急处理决定等主要环节。一是信息获知。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相关信息,为保证信息畅通,规定要及时报告,包括报告的主体、报告对象、报告内容以及报告方式和时限等。二是报告上级。有利于上级对突发事件信息全面掌握,协调多部门。多地方联合行动。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性和针对性。下级机关以尽可能简便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并要做好采取应急措施准备工作。三是作出决定。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如成立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采取何种应急措施等。
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劳动保障权益矛盾引发的劳动者集体上访、停工、怠工及其他群体性聚集事件,属于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近几年。由于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关闭、停产、兼并、转制等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引起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相应成立了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机构,并制定了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排查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执法中,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劳动保障部门人员应迅速谴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并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处理群体性事件应遵循维护稳定、快速处理、积极疏导、合法公证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将损失和社会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范围广,各地建立了有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在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时积极协调公安、工商、建设、工会等
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