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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主旨

本条是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法律责任,而是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可以直接规制本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见,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2)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搭他人便车牟取非法所得;(3)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4)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