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本条是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所谓规划是人们为未来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已有“资源”条件与可能达到的条件和社会需要,对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措施、手段等,所作的科学设想、设计和安排。海洋的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即属于这种范畴内的工作。因为它们都属海洋经济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又都是依赖海域及其资源存在和发展的,因此它们的发展规划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重要的基础,本条第1款就是依照这一客观关系规定的。
二、与养殖、盐业等行业规划不同,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这类规划的业务范围的主体不在海上,其规划的目标、任务投资只是涉及一部分海洋的利用,借助海洋的某些功能制定其规划的设想,所以这类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的关系是“相衔接”的规定。不过,这类规划也并非等同一样,比如其中的海港建设规划,与土地、城市规划又有不同,凡属沿海岸港口,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依赖性就非常大。所以在执行本条第2款规定时,还是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三、在执行第15条中,还有一个有关的问题,就是海洋行业的功能区划问题,这类区划虽然在有关法律未设定其法律地位,但在有的行政管理部门都作为行政工作而存在,目前见到的有“中国海洋渔业区划”、“中国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等,处理好其与海洋功能区之间关系是必要的。在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 54号文”,批转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洋局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意见》中明确,划分海洋功能区是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综合管理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内容兼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其范围全面覆盖我国管辖海域。此项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近海海域进行的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应纳入海洋功能区划系列,互相衔接和协调,同时要避免与经批准的有关的全国性功能区划相矛盾。海洋的其他专门区划,均应按上述精神处理。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