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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之间能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条的规定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

第一,本法以法人税制为原则,独立法人组织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一般情况下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行合并纳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容易使纳税人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国家税收,在技术处理上难度较高,需要较高的征管能力和水平予以保障。再者,本法实行的是法人税制独立法人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纳税人,一般不应当将几个纳税人合并为一个纳税,所以,本条采取的是严格控制的方式,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国务院可以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独立企业之间可以汇总纳税。为了授权,国务院对一些情况特殊、条件成熟,汇总纳税不会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大的影响,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可以有一个灵活处理的空间。具体还要在实施条例中予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