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关于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和汇总纳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纳税地点的确定方法,对于做好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收人分配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原内资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里的企业所在地不甚明确,也容易引起争论,本法对此做了调整,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原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原外资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实行总机构或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汇总纳税。本法取消了原内资税法规定的以“独立核算”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税制的政策导向。本条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是指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所在地。之所以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首选,而不是企业的实际控制地或实际经营地,主要是考虑到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相对固定,便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便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的詈民企业,如果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不切实际,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不利于我国税收利益的保护。所以,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另外,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境内的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可能会产生地区之间税收收入转移的问题,以及企业采取低税率地区注册、其他地区经营的避税行为。对此,财政、税务机关将通过完善汇总纳税地区间所得税分配办法予以解决,同时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加强反避税措施,严格企业登记注册相关办法,防范企业以避税为目的的注册行为。
三是,居民企业实行法人汇总纳税。从原理上讲,企业经营主体内部的收益和成本费用应该汇总后计算所得,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所得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原来的内资税法是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原来的外资税法实行总机构或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汇总纳税,这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较重的原因之一。因此,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方式,规定了对于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该实行汇总纳税,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所得、支出、费用等汇总计算,得出该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本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
有一定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税源转移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