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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法施行时间和旧法废止时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的规定,与原外资税法和内资税法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原外资税法第_二十条规定:“本法自一,L几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巾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固外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原内资条例规定,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并规定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一)税法施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六十三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六十条也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税法草案研究阶段,曾讨论过本法的施行之日是公布日,还是同老外资税法一样确定为公布当年的7月1日,还是次年的1月1日。最终本法的施行之日定为公布次年即2008年的1月1日。这是因为:一是在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和新旧税法的工作衔接,国务院还要研究制定和发布税法的实施条例,和本法同时实施;二是税务征管部门和纳税人需要学习和掌握新税法,相关征管基础工作也需要准备和落实;三是制定的新税法也需要向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做广泛的宣传;四是将施行之日定为1月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的起始,便于企业核算应纳税所得税额,符合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旧法的废止时间

法律的失效办法一般有:一是宣布失效,包括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宣布旧法失效和专门发布决定宣布失效;二是自动失效,即新的法律制定后,并不宣布被替代的旧法失效,但由于旧法的规定要么被新法的规定替代,要么与新法的规定冲突,应当自动生效。本条的规定,属于第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