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算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本条是关于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条规定,其纳税地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对于非居民企业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即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其纳税地点为所设的境内机构、场所所在地。之所以以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主要是体现我国税收主权,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同时便于税收征管。若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实行汇总纳税的,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只能以主要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其中,“主要机构、场所"的判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对其他各营业机
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即为支付人所在地。这类所得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