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诺思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对产权理论虽然没有多大发展,但独到之处在于将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结合起来。因为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并且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在诺思看来,关于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既要解释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的政治或经济组织的内在的活动倾向,又要说明历史上国家本身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为此,他把自己的国家理论称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
国家理论首先要说明国家的性质。关于国家的性质,政治学和历史学中有各种解释,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掠夺论(剥削论)和契约论。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即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西方一些社会学家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就持这种观点。契约论则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国家在其中起着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作用。这种理论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的重新解释下又得以复兴。显然,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所有的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从理论推演的角度看,国家带有掠夺和契约的双重性。因而诺思倡导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violencepotential)分配论。他认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分配是不平等的,则产生掠夺(剥削)性国家。
诺思认为,具有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或“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第二,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国家面临着内部潜在竞争者和外部其他国家的竞争。
诺思指出,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国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使国家税收最大化。诺思研究发现,在历史上的许多阶段,“在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减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也就是说,国家上述两个目的之间存在的冲突并导致相互矛盾乃至对抗的行为出现,是国家兴衰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