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正统的经济学理论一直忽视或排除意识形态在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他一些社会学家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十分重视意识形态的作用。诺思在吸收两种理论的精华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具有意识形态成分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思指出,新古典理论不能解释两种行为:一是包括“搭便车”(freeride)在内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因素的行为,即利他主义行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突破了新古典理论限于严格的个人主义的功利性假设,明确指出“变迁与稳定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并以此来解释新古典理论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产生的这些偏差”。
意识形态,根据诺思的解释,是由互相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人们能遵守一定的意识形态。“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在诺思看来,意识形态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例如,在界定和执行产权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不能用产权来解决“搭便车”问题,这时就要靠意识形态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再如,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确定的规则需要一个遵从过程。遵从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对个人的最大化行为缺乏某种制约,产生了过高的遵从规则的成本,这将使政治或经济制度无法安排,那么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投资去使人们相信这些制度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或经济制度的安排需要和意识形态相结合。人们之所以能够不计较个人利益而采取服从社会规则的行为,这正是意识形态在起作用。他指出,“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侵犯产权,那么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
诺思还用意识形态理论解释“搭便车”行为。在经济学上,所谓“搭便车”就是获得利益而逃避付费的行为。这种行为妨碍市场的自动调节过程。因此,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能够克服“搭便车”行为,这是各种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在诺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行为方式,它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如果集团的每个成员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具有共同的利益,就容易组织起来实现集团的目标;反之,如果存在分歧的意识形态,利益目标互不相同,且不了解对方的行为信息,则在集体行动时,就有人不承担任何代价而享受集体行动的利益,“搭便车”现象就不可避免。集团成员数目越多,“搭便车”行为就越严重。因此,解决“搭便车”问题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集团成员的数目要适度;二是对个人提供有选择性激励。对持不同意识形态的成员,集团应致力于人力资本投资,通过宣传教育以形成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对集体行动的“虔诚”,来节省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和信息费用。或者是制定精确的规则并加以实施,对成员的“搭便车”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当然,地域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和经历不同的人们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但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这样才能更好地有效地解决“搭便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