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新制度经济学是在“需求—供给”框架下,展开对制度变迁的研究的。从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来说,当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收入增加不能实现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应运而生,并使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成为可能,也就是只要制度变迁的预期收入超过预期成本,制度就会发生变迁。
1.诺斯的建构主义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诺斯提出了一个独到的观点,有效的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尽管这一观点是革命性的,但还不够完善。经过潜心研究,1981年,其划时代大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出版,这标志着诺斯最终形成了包括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在内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诺斯的分析框架中,他用了两个基本的支柱体系来说明经济增长和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诺斯的解释对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含义在于,合理的产权制度是国家理性设计的结果。他认为,有效率的产权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社会的所有权体系如果能够明确规定个人的财产权利,并对之提供有效的保护,就能减少经济活动的成本和费用,使个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从而具有激励个人创新,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功能。另一方面,产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它的建立必须有国家的参与。国家作为一个具有合法暴力和自然垄断性质的
机构,处于确立和保护产权的优势位置。由于国家的规模经济特征,使得由其提供的产权结构的基本规则,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同时,个人也愿意以一定的利益供给和权利限制为代价,换取国家对产权的保护,但这种代价以不超过国家对产权的保护而带来的收益为界限。由于国家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它经常也会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个人的产权,伤害个人经济活动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导致经济的衰退。这是一种建构主义的制度变迁观,也就是国家意志导致的制度变迁,所以对国家行为的必要约束,就成了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应有之义。
2.哈耶克的演进主义
哈耶克的演进主义制度变迁观是与诺斯的建构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相对应的。这种理论方法,与诺斯的建构主义方法论是不一样的。哈耶克的制度变迁理论是自由主义的,是一种客观的自然发展;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理性主义的,是一种主观的理性设计。哈耶克坚决反对一切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观点。在他眼里,由于人类的知识和信息都是非常有限的,人类实际上不可能设计出任何有效的制度。设计一个制度所需要的完备信息与知识,与个人有限的信息与知识是不一致的。哈耶克认为钳度的形成是自然演进的,只有自然演进的制度,才能形成好的制度。自然演进的制度可以充分地吸收来自不同主体的信息与知识,并且避免了由于一个中心的存在,而导致的制度不合理的风险。要形成自然演进的制度,就必须保证不同的经济主体,特别是个人的自由,只有保证个人自由,才可能有自然演进的制度。哈耶克将生物学上的自然选择和进化演进方法,应用于经济制度的变迁分析之中。
3.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
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与诺斯、哈耶克的制度变迁理论也不相同。奥尔森的理论和方法以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和固有逻辑为基础,以分析利益集团的影响及其作用为主线,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源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利益集团,一般都不是依靠所提供的集体利益来取得其成员的支持,而是依靠“选择性刺激手段”的奖励和惩罚作用,根据其成员的贡献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集体利益。由于个人行为的理性特征和集体利益必须分配给集团所有成员的性质,决定了有选择性刺激手段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易于采取集体行动。由于利益集团的结盟性质和排他特征,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必然阻碍技术进步、资源流动和合理配置;或者争取政府扩大管制,利用法律、政治程序的复杂化获得集团报酬。这些行为会增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降低社会经济效益,因而利益集团的活动不能增加而只能减少社会总收入。利益集团的强大和发展会影响一个好的经济制度,利益集团的削弱和减少会有利于一个好的经济制度的出现。奥尔森的制度变迁理论既不认为制度完全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才是决定一个制度优劣的根本原因;也不认为制度完全是制度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因为利益集团显然是一个具有明确利益目标的主体。
然而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在一种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产权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而且对国家同样是有利的前提之下,为什么这种产权制度会向着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向演化?诺斯的理论回答不了这样一个问题。他得出的只是关于制度变迁的产权和国家行为的解释,也就是国家推动产权制度的形成,产权制度又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增长。至于说产权制度具体的演变过程则是同一的,任何一种产权制度的演变,在诺斯那里都遵循着同样的机理,这种过程是不需要进行具体研究的。
同样的理论困境也是哈耶克的制度变迁理论所面临的难题:假定在一个经济形态中,制度变迁始终是不同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即制度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依照哈耶克的解释,这种制度总体上应该是不断优化的,是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演进的,但是制度变迁的实践逻辑,似乎与哈耶克的这种乐观主义的理论解说恰恰相反。在自然演进的过程中,这些有着自由选择权利的个人,选择的往往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而是一个坏的制度。哈耶克的解说解决的只是制度变迁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制度变迁过程规律的分析,将他的理论在实践上充分展开,所获得的结论,恰恰是与自然演进可以获得最好制度的逻辑相反的实践结果。
奥尔森也给我们留下了难以解释的盲点。在他看来,好坏制度相互转换的原因,就在于利益集团作用的强弱,在利益集团强大的时候,经济制度就接近于“坏”的制度,在利益集团弱的时候,经济制度就接近于“好”的制度。奥尔森理论的困惑在于,既然强大的利益集团所导致的总是不好的经济制度,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抑制这样的利益集团,是否就能长久地获得一个好的经济制度呢?现实的答案显然并不是这样的,于是问题自然还是转向了制度变迁的过程研究。
诺斯、哈耶克和奥尔森都对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作出的贡献是毫无疑问的,但他们存在共同的缺陷,即都忽视了对制度变迁过程的解剖。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主流思想不发生变化,而将实际上已经主导的创新集团放在补充地位。创新集团为了获得其他集团的同意,也会在创新中付出较大的成本、较高的风险和较低的社会保障。
4.制度均衡理论
制度均衡状态的形成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自然演迸的渐进过程,而不是所谓国家的强制性推进过程。在制度均衡中,国家唱的更多的是一种执行或监督的角色。也正是在渐进的过程中,规则逐步得到确立,新的制度得到建立,从而使各集团都能分享创新制度的收益,制度均衡带来了新制度对旧制度的取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渐进式制度变迁具有一般性的意义,那种突变式的制度变迁实际上违背了利益集团的均衡,使制度变迁的演变更似一场革命,这种脱离利益集团的革命,一般都不能使利益集团得到利益的分享。制度均衡是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只有这种均衡才使新制度得以建立。从制度僵滞开始,经历制度创新阶段而形成的新制度规则,在制度均衡阶段成为一种具有基础性规则的新制度。这一阶段,由于新制度已经被确立为基础制度,创新规则真正演变为基础制度,而且这个新规则使各集团的利益得以分享;又有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性的保护和执行,从而制度将处于一个较长时间的均衡阶段,制度变迁所需要建立的新制度在均衡阶段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