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教育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效力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和事的效力、地域效力和时间效力。本条例的地域效力,是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条例的时间效力,是指本条例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的对人和事的效力,是指适用于船员的注册、任职、教育培训、职业保障等,以及对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的要求等。
值得一提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外国船员的适用问题。本条例适用于中国船员和外国船员,但并不是本条例所有的规定和要求对外国船员都适用。外国船员有在外国籍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也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对在外国籍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外国船员,本条例有关申请注册,取得任职资格和海员证,船员培训等内容对其不适用,但是这些外国船员也应当符合STCW公约和《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我国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港口国检查时,检查这些船员是否持有STCW公约所要求的证书,检查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是否符合STCW公约的要求,检查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是否符合《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对于在我国船舶上服务或者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取得证书或者资格方面要求对其不适用,但是这些船员的证书到期或者改换中国船员证书的,应当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二,关于中国船员的适用问题。中国船员有在外国籍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也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对于中国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本条例所有有关船员的规定对其都适用。对于中国船员在外国籍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取得船员资质或者证书方面的规定,适用本条例;其他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STCW公约和《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我国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港口国检查时,检查这些船员是否持有STCW公约所要求的证书,检查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是否符合STCW公约的要求,检查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是否符合《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等。
第三,关于军用船舶船员和渔业船员的适用问题。本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军用船舶船员和渔业船员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军用船舶船员不适用本条例。渔业船员是适用本条例的,只是渔业船员与非渔业船员的主管机关有所不同,前者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后者是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关于在公务船、体育运动船、科考船、非机动船、构造简单的木船等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船员的适用问题。本条例对上述船员是完全适用的,但是考虑到这些船员任职或者服务船舶的特殊性,考虑到国际公约的要求,这些船员在取得船员证书的要求与一般商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