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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国家为了行政管理上的方便,按其领土大小、自然环境、政治经济情况、民族、人口分布、历史及军事防御等条件,把领土作为行政区域进行的划分。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属于一定的历史范畴。中国春秋初期,秦、晋、楚等诸侯国在边疆置“县”,春秋后期各诸侯国把置县逐渐推行到内地,并开始在边疆设“郡”。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使中国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完整形成。以后历代都有变动。

中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除沿袭以前者外,为发展各地经济,按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兼顾历史、民族、国防等,对各级行政区域划分变更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三十条规定:“(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在宪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各国行政区划,按其各自情况,所定级别和名称有所区别。例如日本的都、道、府、县为一级行政区划,其下葫设有市、町(相当于镇)、村。美国划分州和特区,州以下设县和市。法国分省,省以下设区、县、市镇。苏联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共和国下设边疆区、州和民族自治共和国,基层行政单位是区和民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