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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亦称行政罚。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主体在法律特定的行政管辖权内,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一般违法行政的管理相对人(被管理的组织或自然人),依法所作的一种制裁。制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1)剥夺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如剥夺其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

(2)强制相对人做不利于自身的一定行为;

(3)精神上给相对人一定的训诫。

行政处罚手段严厉,比行政处分更直接更强烈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要遵循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其程序须经 5个步骤:

(1)处罚的提起;

(2)调查对证;

(3)本人申辩;

(4)作出裁决;

(5)通知本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主体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处罚原则。没有法律明文依据的不得处罚,不经过法定程序的不得处罚。

(2)一事不得重罚原则。相对人已受过处罚的行为不得再行处罚,相对人已受一个机关处罚,不得再受另一个机关的处罚。在几个机关同时享有对同一行为的处罚权时,由最先受理该案的处罚机关负责处罚。

(3)无行政救济便无处罚原则。行政主体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处罚具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期限和途径。不为相对人提供申诉手段,就不得作出处罚。此外,还有及时准确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具体、分散的行政法规之中。行政处罚常见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强制收购、没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限令出境或驱逐出境等。其中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其适用对象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