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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西方国家有的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种,即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认为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职权。

行政命令从形式上可以理解为,凡在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这种行政命令并不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置、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它可以成为后者的形式。例如,行政检查中可以有检查命令,行政执行中有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并不限于行政处理行为以内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如准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表现为授权令。

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它的特征是:

(1)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3)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4)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5)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

(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这和行政决定不同,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