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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在中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行政监督制度。在国家机关内部,这种监督主要有: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如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67条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的工作,并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检察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依法负有监督的责任。

(3)财务监督。这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中国实现财务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按照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实行财会监督;按照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实行关于检查、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财政监察;按照宪法规定建立全国范围的审计监督(见审计制度)。

(4)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上这些类型的监督,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195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监督或群众监督的制度。群众监督是宪法规定的、由法律加以保障的人民真正参加管理国家、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这种监督可由公民直接行使,也可通过各种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来行使。监督的内容有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可以涉及各个方面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如经济建设方面、市场管理方面、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文化教育事业方面以及机关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不良作风等等。受理机关,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受理后都必须及时调查研究,依法作出处理。群众监督不具有强制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当群众的意见为国家机关采纳,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干预和处理时,才具有强制力,发生法律效果。群众监督的方式有:在报纸、刊物、电台、电视上展开批评,以及直接来信来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