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享有权
所谓生命享有权,就是生命权人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利益。生命权只要享有生命,才能作为一个主体在社会中生存并与他人交往,追求自己存在的价值。承认生命享有权,一方面,可以确定生命利益的保护范围,从而解决胎儿是否享有生命利益、心脏已经停止跳动的人是否享有生命利益等问题;另一方面,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享有权,可以保障民事主体的正常交往,并且在出现危及主体生命权的情况时,可以为权利人维护自己的生命权提供法理基础。
2.生命维护权
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其基本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生命维护权,也就包括生命权人对生命利益享有的消极维护权以及在遭受侵害时享有的积极防卫权,它们都是基于生命权人对生命利益的有限支配性而产生的权利。与生命权的享有不同,生命维护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命的安全,而非赋予其积极使用的权能。
生命维护权还包括自卫权,当个人的生命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害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排除侵害,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权利人行使生命维护权通常在损害已经实际发生,或危险已经出现时。这种自卫措施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正当防卫,二是紧急避险。
3.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传统民法理论对此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就是自杀为法律所不许。但是,一概否定这种权利,实践中有些问题难以解决:如在某些特殊的场合,比如赛车、攀岩等危险性极大的竞技场上,又比如为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个人气节而慷慨赴死、见义勇为而舍己救人等。
从人道主义、尊重个人的真实选择以及社会现实考虑,应当承认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所谓限制,是将这种支配权仅仅限制在特殊情形下的献身行为和安乐死两种情况。具体而言,自然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支配权主要表现为:(1)自然人可以自主参加危险性极大的体育竞技活动和探险活动。(2)为了国家、民族或社会的公共利益甚至他人的利益,自然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即献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