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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以财产或与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种类。又称损害保险或非寿险。

起源与发展

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火灾,第二年,有人开始承保房屋的火灾风险。此后,依照海上保险的做法,对陆上财产的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几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保险标的从房屋扩大到任何有形财产,最后发展到许多无形财产,以至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性质及方式

财产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行为,也是一种对被保险人的物质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被保险人以财产或有关财产权益向承保人投保,承保人按投保标的物价值收取一定比例保费;若标的物受损,承保人将按协议给予经济补偿,从而由众多的受保人分摊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分类

(1)从危险发生地域,可分为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陆上保险又称非水险,其中以火灾保险为主。

(2)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除在保单上列明保险金额外,还有被保险人同保险人共同商定的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价值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定值保险在保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3)从承保的危险种类,可分为火灾险、地震险、战争险、盗窃险等。

(4)从保险标的,可分为运输工具保险、企业或家庭财产保险等。

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除应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外,还应遵循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价值,也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可用货币计算的损失,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根据这一原则,又派生出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以防止被保险人除获得保险赔偿外,还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人那里获得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