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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

赔偿由飞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业务。经营航空运输或其他航空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即可在保险期内发生飞行事故遭受损失时得到经济赔偿。最早的航空保险于1910年出现在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飞机逐渐大型化,飞行事故造成的损失随之增加,20年代以后便出现了以分散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分保方式和不同公司的保险联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航空保险业日趋国际化,通过分保方式把大型飞机的巨额风险分散给世界多国保险公司承担。一旦发生空难,每家保险公司只承担一小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74年9月14日起开始办理航空保险业务。航空保险最基本的类别有:

(1)机身险:机身及其附件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

(2)航空运输险:空运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

(3)航空伤害险:飞机机组人员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后得到赔偿的保险。通常是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伤害险同时承保;

(4)航空责任险:与飞行无关的第三者因飞机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到赔偿的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此外,国际上还有多种涉及航空方面的保险业务。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对旅客、行李、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执行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见国际民航公约)。